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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

2022-11-02 00:27:45 发布 浏览 463 次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人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世纪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和定额租的流行,带来了押租制与永佃权的发展。

押租制就是佃客在开始承佃田地之时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押金的制度。明朝万历年间(~),福建的个别地区已有实行押租的记载。清初,押租制渐次流行,至乾、嘉年间(~),已遍及十八个行省。押租一般具有两种涵义,其一,它代表一定的地权,故又称“顶首”、“基脚”等;其二就是作为地租的保证金,所以有的地区称之为“信钱”、“押脚”、“垫金”等。“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就这一点说,押租制的性质与当时流行的预租制相近。押租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佃农抗租斗争激化,租佃间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化,使单纯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遭到了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押租额一般都视地租额为高低,但各地区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押租额高出地租许多。押租一般交纳货币。由于交纳押租使佃农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以及地主常常抑勒佃农加押,或当佃农退佃时拒绝退还押金,即所谓“烂押”,押租制使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加重了。民国年间,押租制仍在各地普遍流行。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年,江苏省永佃农占佃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对永佃权称谓不一,如称之为田面、田皮、田脚、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权的形成是通过买卖田皮、田面、佃业、质业,向地主交纳押金,及农民典押或出卖田底而保留田面等等而来。有少数富农为了扩大经营,也常常通过价买获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权,雇工经营,榨取剩余劳动。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绅监土豪,他们买取永佃权,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从事地租再剥削,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数贫苦佃农争取永佃权,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发展个体经济。永佃权的发展,虽然并未减轻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却使他们基本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争得了较为稳固的耕作权,在地权集中、佃权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了反对地主增租划佃的手段,从而也就赢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明清以来,随着佃农队伍的扩大和自由租佃关系的发展,封建政府逐渐介入、干预租佃关系,代表地主阶级集中行使对佃农的控制权。一方面,早在元朝,封建政府就曾诏令私人地主蠲减地租。在清初,类似的蠲减地租的诏书颁发次数更多,意在推行与民休息政策,防止私人地主竭泽而渔,激化阶级矛盾。另一方面,行使保障私人地主经济利益的政策。南宋末年的法令中,已有“十月初一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的规定。雍正五年清廷在禁止地主责打佃农的同时,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佃农欠租的刑事处分条文。此后各地方政府发布禁止佃农拖欠、拒交地租的告示,用政权的力量协助私人地主催租的现象日渐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苏浙地区出现一种叫做“租栈”的组织,有的为官私合办,有的由豪商地主出面,官府为幕后支持者,联合某一地区的地主,置田业公会,设收租总栈,统一向农民收租。每年从租粮中抽出一部分上交地方政权,作为他们协助收租的报酬。民国时期,租栈组织仍是苏浙地区向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工具。这是政权力量介入租佃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总体看,年以前,中国的租佃制度并没有全面进入单纯纳租关系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尚未发生。土地改革运动后,中国大陆的封建租佃制度被取消。

常平仓

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常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这种粮仓已有常平仓之名。当时边疆金城(今甘肃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两岸)一带,谷每石八钱,耿寿昌曾在这带地区收购谷物四十万斛。五凤元年到二年(前~前),耿寿昌鉴于过去每年从关东向京师漕谷四百万斛,用漕卒六万人,费用过大,建议从近处的三辅(今陕西中部地区)、弘农(今河南西部和陕西东南部地区)、河东(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区)、上党(今山西和顺、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东地区)、太原等地籴谷以供京师,可省关东漕卒过半。这一措施收到成效后,耿寿昌又于五凤四年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常平遂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元帝初元五年(前),在位儒臣借口关东连年灾荒,常平仓与民争利,遂与盐铁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等一同废罢。事实上,常平仓虽为利民而设,但施行既久,也确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又拟设置常平仓,刘般即上述理由反对,因而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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